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法務常識(一)
2015年6月1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上再次強調必須堅持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壯大節能環保產業。在國家大力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的大背景下,合同能源管理的商業模式在我國蓬勃發展。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新型節能服務機制和商業運作模式,吸引大量的節能服務企業參與“合同能源管理”業務。在合同能源管理業務中,節能服務公司面臨包括交易方信用風險、履約爭議風險、不可抗力事件等種種法律風險,其中不可忽視的是稅務法律風險,而稅務法律風險往往又與稅收優惠政策相關。
一、主要稅收優惠政策
為促進合同能源管理發展,國家對合同能源管理在財政、稅收方面設有諸多優惠政策,吸引廣大的節能服務企業參與合同能源管理業務。目前,我國對于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針對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并且主要集中在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方面:例如,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收增值稅;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節能效益分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政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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