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法務常識(二)
二、涉稅法律風險
(一)未滿足要求而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合同能源管理稅收優惠需滿足相應的條件,只有滿足要求的節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項目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要求包括節能服務公司簽訂的《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格式和內容需滿足《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規定;節能服務公司的注冊資金,項目投資比例,專職技術人員配備率以及項目核算須滿足要求等。實踐中,不少節能服務企業因未能關注相關要求而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二)流轉稅免稅政策不合理導致企業實際稅負增加的風險
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取得的增值稅應稅收入,免征收增值稅。由此可能產生的問題是節能服務公司不能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的專用發票也不能抵扣進項稅,相應的,用能企業也不能抵扣進項稅。由于用能企業可能將稅收損失轉嫁給節能服務公司,使得節能服務公司取得收入減少,最后導致節能服務公司無法真正享受到稅收優惠。
(三)發票管理風險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節能服務公司實際承擔包括項目設計、融資、采購、安裝、運營、維護等系列工作,部分節能服務公司并不具備獨立承擔全部工作的能力,部分工作還是需要外包給其他專業單位實施。隨著“營改增”全面實施的推進,原本從外包供應商處取得的發票類型將從營業稅發票轉為增值稅發票,因此,能否及時地從供應商處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進項抵扣以及取得增值稅發票后能否及時認證亦成為節能服務公司稅收風險管理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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